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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就商品和服务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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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遇有财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情形的,可以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认定)。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鉴定(认定)不得收取费用。价格鉴定(认定)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机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以及地理位置特殊的海岛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相对封闭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有关价格信息向社会发布。前款规定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确定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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