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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其他、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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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其他、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2、2009年8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申报材料1、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2、本人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4、如是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一、二级原件及复印件;5、如是家庭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表。三、办理程序1、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所提出申请;2、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3、参保人员达到的当月,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4、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5、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金。基础养老金指按规定计发标准,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指参保城乡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以及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支出。丧葬补助金指在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参保人死亡后,政府给予遗属用于丧葬的补助费用。转移支出指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转出的个人账户资金额等。
每个地方的居民保险缴纳标准并不一样,经济发达地区缴费会多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少一些。普遍的标准是: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60元,其余40元由政府补助。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20元,其余440元由政府补助;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330元,其余230元由政府补助。《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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