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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独占实施许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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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实施许可。又可称为“普通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即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并可以继续许可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也可被称为“独家实施许可”或“部分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再许可第三方在已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 3、独占实施许可。又被称为“完全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和以约定的方式对所许可的专利享有独占性实施权。其他人,包括许可方自己都不得使用该专利。 4、分实施许可。分实施许可又称为“再实施许可”,是指原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经许可方的同意,在被许可的范围内将专利权再全部或部分转许可给第三方实施。 5、交叉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又称为“相互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专利的实施权,即一方在接受另一方许可的同时或之后,向该另一方授予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同时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武汉公司到底有无权利在甲市区范围内另外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如果你们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认定为普通许可,在此种许可方式下,则武汉的公司有权许可第三人使用,当然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1、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专利技术。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亦丧失自己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2、排他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有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无权使用该专利。 3、普通许可,也叫一般许可,非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使用其专利外,权利人还可以允许第三人使用其专利。 4、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可以使用其专利,同时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都有权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 5、交叉许可,也称相互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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