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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方面了解,“...
一、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不具备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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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6、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此可知,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也就是他们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所谓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一般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为四类,一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和在未发病期间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二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亦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三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即对《刑法》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亦即仅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四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介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介态,属于行为人由于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在实行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一定减弱的情况。现代各国刑法对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般明文规定减轻其刑事责任,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内容中仅部分不符合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因而其部分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于此类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不尽相同。德国和瑞士的民法规定:法律行为中部分无效的将导致其全部行为无效;英美各国和某些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则认为:只有在行为无效部分构成全部法律行为的条件时,才导致行为整体无效。有些人可能从来没有听说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这个词汇,比如说,年满14周岁低于16周岁的这些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受到限制的。刑事责任能力受限制的这些人犯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只能从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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