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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购房合同丢失的情况,可以前往相关部门进行补办。 如果购买的是现房,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可以视为已经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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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证遗失或损毁时,可以持身份证前往婚姻登记中心申请补办。仅依据离婚协议书是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后,应为其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车辆保全通常仅涉及车管所的登记查封。车管所的登记查封限制的是车辆的过户交易权和年检上路权,但并未对所有权产生实质限制。因此,若要进行进一步的查封拍卖,当事人需要先找到实际的车辆。当事人找到车辆后,可以通知法院扣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若申请人不提供担保,裁定将驳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否则裁定将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银行汇票、支票、本票的持票人在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丧失后应采取那些补救措施呢我国《票据法》及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是有限制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却未付款,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从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向持票人付款的,也不再承担责任。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仅仅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关键是要申请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申请人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主要理由、事实。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受理法院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即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所出示的票据如果是申请人寻找的票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按普通程序以票据纠纷案件审理。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作出后,法院予以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示支付,即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定向付款人请示付款。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受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必须采取的,而且是迅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采取这种措施应确指票据在谁手里,否则法院无法受理。有些国家规定,因毁灭、被盗、或其他原因丧失票据的,其票据所有人应就其对票据的所有权,阻止其提示票据的事实以及票据条款作出适当证明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向票据上负责的任何当事人追偿。法院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以担保被告不因票据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而受损失。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会以这种方法作出判决。 最后,再简单讨论一下“声明作废”。声明作废是我国习惯上采取的一种方法,即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 声明作废有助于防止票据金额被冒领,也能使善意第三人在受让一张票据时明确该票据是否为遗失票据。转让人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因而声明作废的做法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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