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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完工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具备独立运营条件的,可分期组织试运营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再处理事故的原则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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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再处理事故的原则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和调查,并依法处理。
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过江、过河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内。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当在线路控制规划中明确。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范围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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