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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强制医疗制度,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行为要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应适用强制性医疗制度的行为要素。 2、适用...
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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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启动强制医疗的条件是:第一,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如果没有这个暴力行为,是不需要强制医疗的。第二,必须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经过法定程序鉴定才能确定的。如果未经法定程序鉴定,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第三,必须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如果该精神病人已经没有了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比如已经重病或者瘫痪在床了,则不需要强制医疗。根据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递交强制医疗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但最终的决定权则在人民法院。希望以上回答能令您满意。
应用强制医疗制度,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行为要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应适用强制性医疗制度的行为要素。 2、适用对象。法定程序认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是强制医疗制度适用对象方面的要求,具体分解来看,满足这个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适用对象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第二,该对象是否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必须通过法定手续进行鉴定。第三,行为者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后发生。 3、危险要素。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的危险要素。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表力行为的性质、方法和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和程度等,其次,精神病人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疾病的性质和状况、过去危害社会行为记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663条,人民检察院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二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你亲戚被精神病人打伤,如果经鉴定为精神病人,且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对其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是由当地的人民法院决定的,如果你们当地的检察院发现他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经过法定程序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经审查,确实错误,他并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那么他仍需对致人重伤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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