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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 消费者在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遭到人身等损害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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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在易滑部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设置安全提醒,应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然,当事人未尽到行走过程之中注意安全及观察的义务,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这种情形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损害后果基本上是各自承担一半,除非受损害方有证据证明酒店方面的过错程度要比己方大,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较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工伤认定】:(符合以下第5条的就是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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