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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逃逸,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因扣车而产生的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车主无需缴纳这些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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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执行公务就合法。
《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明确规定了禁止有关部门和公民在高速公路超车道、行车道上拦截和检查正在行驶的车辆,如收费,检查车辆证件、货物、搭车,推销商品等行为,以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追捕、堵截违法犯罪分子和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处置突发事件、救灾等紧急任务时,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此外,执勤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服务区或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内,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或对嫌疑车辆进行检查的执法行为,不属于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情形,属正常执勤 很高兴回答楼主的问题如有错误请见谅
冒充人民警察拦截车辆收取罚款的,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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