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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女士: 鉴于贵方与XXXX有限公司于20年月日签订的《XXXXX合同》,编号为:,受贵方委托,我方(保证方)愿就履行主协议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金额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协议约定的协议总价款加约定预期收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我方保证履约方能够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就上述保证金额内的款项到期向贵方偿还。履约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贵方必须首先要求履约方偿还,只有当履约方不能偿还,直至贵方对履约方的财产申请并实施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履约方才有权要求我方代为清偿,我方则应在保证金额的范围内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不足的部分代履约方向贵方予以清偿。 二、我方保证的期间 我方确认,本担保函主协议约定的收益及出借资金全额兑付之前不得撤销。 三、保证责任的解除 我方按照本担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担保函约定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本担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四、未经我方同意,贵方不得将主合同与本保证合同转让给他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1、履约方已按主合同约定条件全部偿付借款本息; 2、经我方、履约方、贵方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 3、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本合同; 4、主合同被宣告无效; 5、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担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保证人所在地法院。 八、担保函的生效 本担保函自我方签章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担保函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保证人:XXX 20年月日
国际贸易合同谁来担保,担保人的义务有哪些的问题,回答如下 权利担保可以概括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1,所有权担保: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2,知识产权担保:卖方所音乐会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果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辩驳第三人的指挥. 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销往卖方以外的国家,特别是还有转卖的情况,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有关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现在:地域限制;主观限制.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即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劳务发生在境外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你公司不需在支付劳务费时是代扣代缴所得税。 营业税 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 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境外劳务,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应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判断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如无特殊优惠政策,应按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综上可知,你公司在支付劳务费时,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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