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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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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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