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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发〔2008〕261号 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陕劳社发[2008]39号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承担。西省人事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沪委老[1998]第33号沪财行[1998]21号1998年7月10日) 经研究,决定自今年下半年起对本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 1.1921年7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4.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并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二、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实行。沪委老[87]第85号、[89]第31号、[93]第3号、[95]第56号、[97]第34号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这是上海的,国家的没查到。
具体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另外,有最新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央部委有关政策调整方案出台前,将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 (一)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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