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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方式 1、人民调解 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为市民调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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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方式 1、人民调解 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为市民调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委员会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组成。 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3、诉讼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所谓自愿,一是从程序意义上讲,双方当事人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二是从实体意义上讲,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这是调解不同于判决的一个重要特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权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主持调解,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在第三方居中协调下,依法协商、协商、消除纠纷,签订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医疗纠纷。
第三方的中立性和公平性。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相当于扮演民俗中的“老娘舅”角色,它不隶属于任何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以一个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能够获得患方和医方的信任,提高了医患双方的接受度,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把“院内纠纷”引向“院外调解”,成为医患双方僵持关系中的平衡力量。患者申诉和维权渠道畅通。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的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种种困难。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虽然方便、节省,但往往因缺乏患方信任,容易造成协商破裂,或即使协商成功,患方也很容易反悔,又走上行政处理和诉讼的道路,所以效果比较差。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避免诉讼及违反协议的情形,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柔化医患对话。通过将医疗纠纷在第一时间引向调解中心,当事人情绪趋向冷静,及时避免了纠纷恶化的可能,医疗机构也能从无休止的纠纷中解脱。成功的调解使医患双方握手言和,及时消除了对立的矛盾状态,也为社会有关方面减轻了压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把医患双方的行为规范在法律范围内,使双方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而调解、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冲突问题。调解庭内“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代理人”的三角牌,意味着调解的充分协调和调解结果具有仲裁的法律效力。赔付数额理性化。配合医疗责任保险机构,使必要的赔付及时到位。调解中心按照规定计算赔付额,避免了确定赔付数的盲目性,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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