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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家属在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第一、侵害人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第二、侵权人是否获利,获利数额多少。侵权人如果获得利益了,那么必然地受害人利益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损失,因为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利益是一定的,它总是从这一方流向那一方,那一方流向另一方。第三、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第四、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即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轻重。第五、侵权行为的社会后果和社会影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要考虑酌定因素:第一、当事人主体的类别。第二、社会状况的影响。第三、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违约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人民法院将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通常理解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显然不涉及上述自然人的权利。
1、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的因素有很多。 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 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 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正是这样的主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使规定数额,也须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为了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钱替代补偿,也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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