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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前的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批捕以后一般是二个月的侦察羁押期限,最长有7个月的侦察期限,然后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里可以发回两次补充侦察一次一个月,起诉最长一个半月,这个阶段最长是5个月,所以逮捕以后羁押可以达到一年。当然这是指大案。一般的不会这么长。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法律没有规定调查期限,法律只规定了逮捕后的调查期限。1、补充调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只有当案件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返回公安机关时,才能被视为补充调查。但是,审查和逮捕阶段的补充调查程序已经取消。2、逮捕的概念和条件。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以上徒刑的,采取保释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必要时可以逮捕。逮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能被判处保释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逮捕。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二个月内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是,如果经批准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逮捕后的侦查期限还可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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