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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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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擅自处理共同财产一般无效。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房地产登记,合法取得房地产所有权。
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则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中。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有权撤销其处分行为并追回其共同财产。
合同是有效的,但物权是否变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1、首先要看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2、对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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