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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被判刑后可以假释,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 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不能,要符合下列条件: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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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判刑三年,不能进行假释,只能通过减刑的办法提前出来。《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抢劫罪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3、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不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不能假释放。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累犯就决定了其不构成假释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情形之一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上述减刑幅度的限制。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间隔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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