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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定。对债务人来说,破产宣告就像一个自然人被宣判死刑一样,它虽然还未被注销,但其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原来它是为生产经营而存在,而在破产宣告后,它只为清偿债务而存在。二、破产宣告的条件是什么破产宣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1.其首要条件肯定是达到破产界限了,即出现破产原因; 2.和解和整顿被完全否定了,这时就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和整顿被完全否定,一种情况是与债权人会议没能达成和解,另一种情况就是不能和解,就是从根本上不能和解,即国家企业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案件就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既不能和解也不能整顿; 3.和解达成以后在整顿期间,出现前面所述的7种情况之一,即终结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宣告。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 《破产法》: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即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注: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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