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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损坏车辆时,应当登记修理人的明、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应当保存六个月。发...
客运站与客运业主签订进站经营合同时,应当明确交通安全责任。客运站和客运业主应当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和出车前后的检查。在山区和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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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国道、省道或者高速公路的,应当在省内或者省以上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上公告施工时间、期限及交通疏导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重要交通信息发布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对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及时改进,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收到检举、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凡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
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行驶的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一定路段和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并设置相应的禁行标志。摩托车不得牵引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为非机动车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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