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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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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也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的情况而定。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约定处理,应予支持,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也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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