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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其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约用水义...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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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采用管道输水、滴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本市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未及时整改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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