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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的规定看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可以啦。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在《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有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带薪年休假办法。劳动部1995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新员工符合《员工带薪年薪条例》第三条规定,当年年薪天数按本公司剩馀日历天数换算确定,换算后不到一天的部分不享受年薪。例如,职工甲进入公司时,累计工作时间已满5年。进公司的日期是当年的10月31日,可以享受的当年假期的天数是(61/365)*5=0.83,083小于1,因此该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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