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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如果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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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下的)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要看这个课外活动是如何分类的:课间活动:学校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看管好学生的义务和责任,学校要负赔偿责任;学校组织的脱离学校场地的课外活动: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同上;学校未组织的,且不在学校场地范围内的课外活动: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两个未成年人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谁的责任大,谁就赔偿的多一点,如果受害方有责任和过错,那么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就可以减少赔偿的责任),但是具体的责任承担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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