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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一、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刑罚,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二、被宣告缓刑的人,在考验期内,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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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缓刑缓刑期间外出请假理由可以随意,但是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 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等待申请通过。根据法律规定,缓刑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规定,缓刑期间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如果违反该规定,情节严重的话,是要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的。 要注意,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撤销缓刑。如果去外地之前没请假的话,最好是回来后尽快向考察机关报告,说明情况,这样就不构成情节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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