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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提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提起救济反应如何处理

2022-03-14
我国现行的执行法律对执行救济没有作出系统的规定,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之中,主要有:1.执行异议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有权提起异议的主体为案外人;救济的内容只能针对执行标的物;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救济的方法是按法定程序审查。救济的结果要么中止原判执行,发动审判监督程序;要么直接驳回。2.执行回转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该执行救济的规定,是对执行根据有错误而导致执行工作失误的一种补救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地位在这里发生了变化,原来的权利人成为义务人,原来的义务人成为权利人。3.优先权保护制度这些救济制度常见于一些司法解释当中,如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案外人享有抵押权、留置权等权利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应保证案外人优先受偿;案外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承包权、租赁权,执行时也应给予充分的保护,从而为案外人提供民事实体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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