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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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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城市从事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其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当与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互通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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