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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缺陷出资股东权利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一些问题的规定(3)》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逃避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益分配要求权、新股优先预约权、剩馀财产分配要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该股东要求认定该限制无效,人民法院不支持。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权条款。股东失权是指公司对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促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过期不缴纳就失去股东的权利。
股东未出资一般没有股权。在实际出资后,获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才享有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的转移手续。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东未出资一般没有股权。在实际出资后,获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才享有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的转移手续。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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