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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录音证据违反以下原则,法院将不予受理。1、录音和摄像机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载体。2、录音和摄像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因为证明力不高。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录音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但是同时对于录音录像的使用又有着特殊的规定。即该录音录像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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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链接外网上网看视频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具体规定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录音证据违反下列原则,就不会被法院采信。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要推翻对方的欠条,是需要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欠条无效的。需要证明该欠条是在显示公平、欺诈、胁迫、欠条所说的借款事由根本不存在等情况下达成的,从而提交相关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微信截图等证据,才可能推翻这个欠条是属于无效的,就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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