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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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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等。
以下财产可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但抵押人必须有权处分抵押的财产。
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下: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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