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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利用信息网站侵害人参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的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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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互联网影响着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比如,在发生了信息网络侵权事件后,想要到法院起诉,但却不知道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那么,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事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从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新型信息网络侵害,对信息网络侵害行为的实施地进一步具体定义了侵害结果的发生地,该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害行为的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害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的所在地,侵害结果的发生地包括被侵害者的居住地。也就是说,比如对于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发布诽谤他人名誉的名誉侵权事件,受害人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侵权人。
1、诉讼管辖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可以在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2、被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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