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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有: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产权证...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近几年来,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了几十起假引资诈骗。此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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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行为者通过欺诈的方法非法获得资金,金额大的资金无法偿还,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1)知道没有偿还能力,大量欺诈资金的;(2)非法获得资金后逃跑的;(3)擅自浪费欺诈资金的;(4)使用欺诈资金进行非法犯罪活动的;(5)逃跑,转移资金,隐瞒财产,逃跑返还资金的;(6)隐瞒,销毁账目,破产,假破产,逃跑,逃跑其他非法占有资金的;(7)拒绝返还资金的行为。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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