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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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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中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听证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2、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全面的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4、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在审判案件和执行有关任务时,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主动地、自觉地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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