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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一“兜底”性罪名

2023-11-0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为刑法修正案 新增的犯罪之一,该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考察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四种行为方式,相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而言,实质上都可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即应归属于信用卡诈骗罪预备行为。立法之所以将此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成罪,旨在于适应惩治和预防信用卡犯罪新情况的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诉讼证明的困惑。随着信用卡犯罪呈现出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特点,为规避刑法制裁,信用卡犯罪组织之间分工细密化,从空白信用卡的制作、运输,磁条信息写入或者信用卡骗领,到出售、购买、运输或者为他人提供,直至伪造信用卡的使用等不同环节往往由不同的行为人负责,形成了一个犯罪链,并且各个环节相互独立。对于在伪造和使用环节查获的行为人,依照1997年刑法中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或信用卡诈骗罪。但对持有、出售、购买、骗领、运输、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如果不能查明该信用卡系其本人伪造或者是用于诈骗,则无法定罪处罚。如果按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追究,行为人之间共同犯罪的故意又很难查证。1997年刑法规定显然无法适应规制新型信用卡犯罪的需要,出现了司法盲点。基于此,为了从源头上全面遏制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扫清司法盲点,严密刑事法网,就有必要将前述一系列连贯性涉信用卡犯罪行为分段进行评价。将持有、出售、购买、骗领、运输、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独立成罪就顺理成章。由上观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一“堵截”性罪名。 基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堵截”这一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应尽力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他人的信用卡、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故意。如果无证据证明,或者进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数量未达到法定标准,则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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