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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分层次处罚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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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抢劫罪,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
1、是否构成偷税或偷税罪,取决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和《刑法》规定的要求。也就是说,作为纳税人是否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只有实施上述四种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才能认定为偷税漏税。从目前提供和掌握的材料来看,宗不太可能实施前三种行为。如果构成偷税漏税,只能实施虚假纳税申报,但需要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后确认。如果不构成偷税漏税,可能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纳税申报、不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但不能追究这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只有偷税漏税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必须依法正确确定宗庆后涉税行为的性质和类型,绝不能一般地偷税漏税。就性质而言,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事后悔过行为,不影响案件性质的定性,还是应按之前未缴或少缴税款确认。2、但是,为了鼓励事后补救和自首悔过,应该从轻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宗在立案前缴纳税款,属于主动减轻和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也可以免除处罚。我国台湾地区等税法都有关于自首免责的规定。由于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和法治的滞后,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相当普遍。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上的税收责任免除制度,鼓励纳税人自首,促使其回归诚实纳税之路,借助纳税人的共同努力推进税收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漏税是指因客观原因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主观上不是出于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观上未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但结果是未缴或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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