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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夫妻关系证明》应当提供的材料有: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双方身份证、户籍簿复印件;5、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英寸)3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接受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仍保持这种情况;(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并填写《婚姻登记证申请声明》。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发的,可以同时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当事人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经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有婚姻关系的,可以补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一、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三、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4、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声明。符合条件的,填写《婚姻登记证补发审查处理表》。 五、发放离婚证。
离婚证补办手续:1。申请:取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籍证明/集体户口页)、近期3张2寸免冠照片。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提交上述手续。3、审核:查看户口本、身份证、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四、登记:缴纳9元登记费,双方书写声明,签字.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离婚证,填写补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将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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