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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强奸罪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并未过追诉期限。但因时间较长,取证困难,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不好确定。刑法条文: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
一、强奸罪应予立案的情形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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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是20年。也就是说强奸罪在犯罪之日起20年内都是可以进行追诉的。 2、如果已经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也就是说,强奸罪可以在犯罪之日起20年内追诉。 如已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刑法第87条了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88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89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3、所以很难判断还能不能再判刑。这都得侦查后再决定。因为第一,我不知道该强奸犯的原来的量刑是哪一个幅度。第二,逃跑了十几年,具体是多少的?11年?15年?这都影响诉讼时效。第三,有没有追诉期限延长的情况?第四,有没有追诉期限中断的情况?这4个方面都影响着能不能判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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