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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国家的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我国公证机...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1.证明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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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证对象的性质可分为: 1、证明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公证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和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而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能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等。只要文书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公证机关都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或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各种客观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等事实;证明意外事故,如空难事故,海损事故,风雹、洪涝灾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两类,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为都是法律实事。只有当法律规定把某种事实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时候,即产生、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 4、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债权人和被追偿的债务人; (2)有明确的追偿标的,而且标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钱和物品,而非其它; (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及其内容(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 (4)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 (5)债务人已届履行期或条件已成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办理证据保全。 是指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申请公证机关收存和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力的措施。 6、办理提存。 即对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义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2)由于债权人不清或其它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交付或履行义务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7、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如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和调解处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担任公证顾问等。 8、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以及按照有关的国际惯例,办理相关的其他公证事务。
按照公证对象的性质可分为: 1、证明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公证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和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而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能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等。只要文书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公证机关都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或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各种客观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等事实;证明意外事故,如空难事故,海损事故,风雹、洪涝灾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两类,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为都是法律实事。只有当法律规定把某种事实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时候,即产生、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 4、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债权人和被追偿的债务人; (2)有明确的追偿标的,而且标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钱和物品,而非其它; (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及其内容(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 (4)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 (5)债务人已届履行期或条件已成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办理证据保全。 是指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申请公证机关收存和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力的措施。 6、办理提存。 即对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义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2)由于债权人不清或其它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交付或履行义务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7、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如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和调解处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担任公证顾问等。 8、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以及按照有关的国际惯例,办理相关的其他公证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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