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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谈谈法院的强制清算程序。公司强制清算是解决公司清算中财产、债务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特殊程序。当事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法院审查合格后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即行开始。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指导和监督清算程序,审理债权确认纠纷,确认清算计划和清算报告。确认清算报告后,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清算程序,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申报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清算组的责任同时解除。如果清算组有违法行为,其责任不能解除。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为6个月,到期未完成清算但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延长清算期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作为非诉讼案件,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采用独任审判制度,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这也是公司强制清算中亟待解决的法律程序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法院会受理,但不一定能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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