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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物范围不包括以下...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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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物范围不包括以下房地产:(一)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已明确的业主共有房地产;(三)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据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地产权利的,有关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更正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一)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且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但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确有错误的。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房地产权利但未及时申请登记,导致房地产登记机构仍依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办理登记,造成其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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