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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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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言,着手实施犯罪,是认定未遂首先要判断的要素。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看待已着手实施“销售”的行为,较难把握,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把“购买、进货、储存”等行为看成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采用狭义说将购买、进货、储存与销售行为人为割裂开,最终只能将尚未销售的状态看成犯罪预备,从而导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成本过低,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并保护合法权益。因而实践中一般采取广义说,将整个购买、进货、储存的行为与销售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购买、进货或储存行为,即使未销售而被工商、质检、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获,亦视为已着手实施犯罪,只是由于意志以外因素而未得逞。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销售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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