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已将超生子女送养他人,还应缴纳吗?

202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从前述规定看,你和丈夫超生的女儿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你和丈夫也不符合送养人的条件;同时,你们与不孕夫妇签订的“收养”协议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无论从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来讲,你们和不孕夫妇之间发生的送养收养行为都是无效的。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收养法》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超生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说你与丈夫的送养行为是无效的,即使是有效的,也不能改变你与丈夫超生子女这一客观事实,因此,你们应当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