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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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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应当具有以下要求: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议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保证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做法可能使裁判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经过中提议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保证。法院未责令提供保证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不应超出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当。但是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这一点,认为可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请求价额就一定不能采取保全措施,使本来可以执行的案件变成难案。
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财产保全的范围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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