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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失踪的处理方式

2024-12-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宣告失踪是离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踪不是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用公告方式送达。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决。但判决结果并不一定要判决离婚,人民法院还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人民法院会判决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例如,张女士丈夫失踪五年,法院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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