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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条件:申请报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住所变更: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企业类型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
《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变更具体内容有: (一)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二)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三)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四)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五)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六)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七)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八)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九)专章明确资格和义务; (十)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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