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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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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变更、罢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法定情形或者约定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三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或者行业,应当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分厂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拒不建立或者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二)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实行厂务公开的;(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五)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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