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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政复议人员应当: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不作为的渎职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本应履...
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中,大多数复议机构无法正确发挥作用:首先,这些行政复议机构并没有担当起纠纷“裁判员”的角色,害怕上法庭败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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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复议工作中接受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给予的好处,如宴请、礼品,甚至是金钱的贿赂,从而背离行政复议合法、公正的原则,枉法作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的复议决定,造成行政复议中的冤假错案,不仅损害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使行政复议工作不能取信于民,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和其他渎职行为必须严加惩处,依法追究相应的。
举证责任与诉讼相伴相生,当时所表达的含义是申请人有举证之义务,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总的来讲,举证责任分配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则:其一是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其二是举证责任存在于主张之人,不存在于否认之人。因此,举证责任也就是指提供证据的责任,即主张某一权利的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其主张无法成立,或不能成就。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针对复议申请人申请的对象进行审查;即使是与复议对象具有密切关联、一并审理对于复议申请人而言具有一定便利性的行为,但只要复议申请人没有提出过该申请,复议机关就不能直接依职权对其作出复议决定,否则就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选择权和陈述、举证的权利。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复议不得向超过复议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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