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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对同一犯罪情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定,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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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对同一犯罪情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况非常复杂。如果这类案件只是简单地以交通肇事或者故意杀人罪去定罪处罚是不够准确的。因此,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应当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形式及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予以正确的分析认定。
车祸致人死亡后逃逸,如何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事故责任和损害后果而定: 第一种情况,车祸致人死亡,虽有逃逸情节,但是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车祸致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应加重处罚,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不过第一种情形的可能性比较低,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般判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车祸致人死亡后逃逸,一般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还要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局立案后进行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这个三个阶段一般在五个月左右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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