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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没规定,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规定:“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
人民法院依照申请取证的范围和条件(一)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在行政诉讼中,虽然原告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与被告行政机关平等,但在实际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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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1、申请调取的证据为须法院调取的档案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等,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 2、调取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对存留于有关单位或公民手中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书证,依法收取的一种诉讼活动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
需要立案的,先立案,再查。有些行政案件是不需要立案的。根据《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分为现场处罚案件和立案调查案件。前者不立案,直接处理:违法事实清晰,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测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市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以下情况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a)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认为有必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b)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通报初步确认,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转移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提交的案件e)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的,适用立案查处案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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