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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现场勘查完后,处理事故民警可暂扣肇事车辆和驾驶证行驶证。 2、当事人在第一次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处理事故时,应协助做好如下工作: (1)...
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 (一)立即停车。 (二)及时报案。 (三)抢救伤者。 (四)保护现场。 (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六)协助现场调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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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们双方到场,警察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因为对方不出现,那么只能走一般程序处理,一般程序处理,像你这样的情况,警察必须在15个工作日完成事故的责任认定,所以,20日以后你一定会拿到认定书。2.对方不出现,警察也会给你认定书的.3你在拿到认定书以后警察就会开放车单给你.你拿到汽车以后就可以去保险公司定损,定损以后可以修理了,至于假设是对方全责但对方又死赖不肯给钱,那么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就可以,记得起诉时候一定要把对方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去。4.至于交通费可以考虑一部分,你到交警队处理问题请假的误工费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会支持,但是,你可以和对方协商,5,什么时候定损前面我已经回答了,要到那里定损,根据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来确定,应该请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的保险公司来定损,一般是到修理厂去让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来进行定损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事部门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依照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认领。在通知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单方肇事的交通事故,应这样定损理赔: 1、保险人向投保公司报案; 2、保险人配合投保公司工作人员查勘、确认损失、修复残损物品; 3、保险人向投保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4、投保公司履行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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