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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和铁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没有...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三)当事人因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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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执法部门负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查。涉及多部门业务管理事项的,应当分送有关部门联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送行政许可审查部门审查。对重大、疑难案件调查情况,应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因案情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客观原因导致调查工作不需要或无法继续开展的,可以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和举报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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